新中国成立以后,开始对教育制度包括学制进行一系列建设和改革。1951年10月,政务院发布了《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》,这是人民政府正式厘定的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。该学制继承了“民国新学制”的基本框架,如保留了大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等基本的学校类型和小学、中学、大学等基本的教育层次及中学三三分段等。与此同时,也对“民国新学制”进行了一些改革。义务教育方面,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,并将入学年龄提高为7岁,中学不变,实行三三分段制。1957年3月,高等教育部、教育部邀请国内专家及部分教师进行关于学制改革的座谈会,此次座谈会加快了新一轮的学制改革的步伐。1958年9月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的《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》进一步推动了当时的学制改革,其中指出:“现行的学制是需要积极地和妥当地加以改革的,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的党委和政府有权对新的学制积极进行典型试验,并报告中央教育部。经过典型试验取得充分的经验以后,应当规定全国的新学制。”在这一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和当时“大跃进”形势的推动下,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,全国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缩短学制的改革试验。主要的试验有:小学五年一贯制,中学五年一贯制,中小学七年一贯制、九年一贯制、十年一贯制、九二制,中学四年制、四二制、三二制、二二制等。在上述背景下,学制改革陷入混乱,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。为控制各地学制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混乱局面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在1959年5月发布《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规定》,对学制改革做了一些限制。1961年,教育部召开普通教育学制试点学校座谈会,明确要求:“当前只试验十年制,程度要求相当于现行十二年的水平,试验面积不宜过大,试验成熟了再推广,农村学校可不搞试验。”自此以后,各地迅速缩小了学制试验规模。这段时期的教育试验,表明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学制的改革,并且重视对学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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